齊魯網濟南1月15日訊(通訊員 趙新利 馬世利)山東陵縣青年楊某,在該縣開發區一企業務工。為方便上下班,去年買了一輛家用轎車。2013年11月20日早上7時許,楊某開車上班遇到同村趙某正在等公交車去縣城辦事,便順路搭載趙某一同上路。
  為8點前準時趕到企業,楊某將車速提到120公里∕小時,趙某提醒他這一路段限速80公里∕小時,楊某認為路上車少又無監控,便沒有降低車速。在一轉彎處楊某的手機響了他低頭看時,方向沒控制穩,汽車直接衝到公路邊溝內。楊某繫著安全帶,只受輕微傷。趙某顱骨、右小臂骨折,共花費22000元醫葯費。
  事故發生後,楊某看望過趙某一次,之後便不聞不問。趙某認為自己在等公交車時是楊某主動讓他乘車,楊某開車超速還接聽電話致使發生車禍,使自己花錢受罪不說,還耽誤自己好幾個月什麼也乾不了,楊某應當賠償他的損失。在找過楊某兩次沒有任何結果後,他來到陵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。
  律師瞭解情況後找到楊某。楊振明也是一肚子冤屈,他說那天是看在是一個村的份上才叫他坐自己的車,沒收取任何費用,再說發生交通事故自己修車也花了5000多元。
  律師指出,楊某無償讓趙某搭車,這屬好意搭乘。雙方雖不存在運輸合同關係,但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2條規定:公民、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、集體的財產,侵害他人財產、人身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我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條規定: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我國《合同法》第302條規定: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。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、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。
 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知:楊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全面控制,駕駛時應遵守交通規則和駕駛規則,並對車上的人、財、物的安全負責,也就是對於趙某的人身安全負有註意義務。但楊某駕車時不但超速還接聽電話致使發生車禍,所以對趙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。考慮到楊某是無償搭乘的性質,可減少賠償責任。在律師的調解下,最終楊某一次性賠償趙某各項損失10000元,這起交通糾紛得到圓滿解決。
  【律師提醒】汽車駕駛人對車上人財物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即使對於無償搭乘者,在發生交通事故時,也要擔負一定的賠償責任。  (原標題:德州男子搭"順風車"致多處骨折 車主超速行駛開進溝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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